本公司依照證交法所訂資格條件選任獨立董事之相關訊息
證交法第14條之2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據此,本公司於105年股東常會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第21條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並依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自106年股東常會改選全體董事起適用;另依據證交法第14條之4規定,修正本公司章程第22條,本公司自第14屆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規定,於115年2月24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115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以上之股東,得於115年2月26日至115年3月9日提名期間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公告期間屆滿,未收到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以上之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後於115年4月14日第16屆第18次董事會通過提名江佳玲、陳錦芳及黃忠發為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並於當次董事會通過江佳玲、陳錦芳及黃忠發等三人資格審查。
| 姓 名 | 學歷 | 簡歷 |
| 江佳玲 | 美國密蘇里大學堪薩斯分校 會計碩士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合夥會計師退休 |
| 陳錦芳 |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研究所碩士 |
長昇法律事務所 所長 |
| 黃忠發 | 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博士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工學院 土木工程系特聘教授 |
本公司於115年5月28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選任董事11席,其中獨立董事三席,三席獨立董事得票權數如下:
| 職稱 | 被選舉人姓名 | 當選權數 |
| 獨立董事 | 江佳玲 | 145,575,633 |
| 獨立董事 | 陳錦芳 | 144,917,739 |
| 獨立董事 | 黃忠發 | 143,264,696 |